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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制发单位]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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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主题分类] 文化、广电、新闻出版/广播、电影、电视
    [成文日期] 2026-04-29 06:43:07
  • [发布日期] 2026-04-29 06:43:07
    [文件有效性] 现行有效
海南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
2026-04-29 06:43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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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网海口4月27日电 (记者 符宇群)记者27日从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获悉,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利,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,海南结合实际重新修订的《海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》(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近日已印发执行。

  本次重新修订的《实施办法》共分为三部分,分别为总则、申请、受理与审批,适用于华侨在海南申请恢复已注销的户籍,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、生活,或符合条件的华侨申请在非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、生活。

  根据《实施办法》,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,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。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资格,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,视为华侨。

 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,或因公务出国(包括外派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,均不视为华侨。

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,原则上由原户籍注销地的县级侨务部门受理。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院校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籍的,在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。

 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,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,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申请之日前两年内,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,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;有稳定生活保障;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,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,或者在当地亲属有自有房产,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。

  受理与审批方面,华侨在海南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,由拟定居地的市县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。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,应当签发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并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托人领取。不予批准的,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,发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。

  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方面,侨务部门受理申请,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,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公安机关核查相关信息并征求意见。

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,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注销资料、在国内连续居住时间、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进行核查,并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侨务部门。

  市县侨务部门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,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签发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。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有效期六个月。

  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华侨本人应当在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,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。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,华侨本人可以申请补发。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凭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和护照办理落户手续。(完)

【编辑:李润泽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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