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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制发单位]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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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主题分类] 文化、广电、新闻出版/广播、电影、电视
    [成文日期] 2026-04-29 23:28:14
  • [发布日期] 2026-04-29 23:28:14
    [文件有效性] 现行有效
长沙一男子伙同他人盗挖倒卖古砚台获刑
2026-04-29 23:28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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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网长沙4月29日电 (毛建中 谭昊)工地、野外能否随意“探宝”?地下挖出的“宝贝”能否私自收藏、售卖?4月28日,长沙一男子因伙同他人盗挖并倒卖古砚台,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、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
  据悉,被告人周某与另案处理的常某均为资深文物爱好者,长期幻想通过盗掘文物“一夜暴富”。2024年8月的一天,两人盯上长沙市天心区湘江边碧湘街的一处工地,携带工具潜入现场,盗掘出一方古砚台。

  随后,两人迅速策划倒卖牟利。因常某急需资金,周某向其预支1.2万元,并约定售出砚台后平分赃款。

  2024年8月31日,周某通过闲鱼平台将砚台以7.5万元售卖给江苏苏州的收藏人蔡某。次日,蔡某收货后发现砚台存在破损,周某向其退款2000元。2024年9月,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,并从蔡某处追回涉案砚台,后移交浏阳市博物馆收藏。经鉴定,该圆形端石砚为民国时期文物,被认定为一般文物。

  案发后,常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.2万元。法院审理期间,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.1万元,并当庭认罪悔罪。

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,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,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。4月28日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,并没收周某违法所得6.1万元。

  案件承办法官毛建中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,我国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及出土文物,均属于国家所有。公民通过继承、接受赠与、拍卖、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,可以收藏、买卖,但对于私自盗挖、来源不明的文物,严禁收藏、买卖。(完)

【编辑:李润泽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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