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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制发单位]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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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主题分类] 文化、广电、新闻出版/广播、电影、电视
    [成文日期] 2026-05-02 15:34:46
  • [发布日期] 2026-05-02 15:34:46
    [文件有效性] 现行有效
(粤港澳大湾区)《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》5月1日施行
2026-05-02 15:34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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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社广州5月1日电 (记者 方伟彬)《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》(下称条例)5月1日正式施行。该条例是广州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城市的重要法治举措,旨在推动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。

  条例首创“港资港仲裁、澳资澳仲裁”机制。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港资、澳资企业在广州进行仲裁时,既可约定广州为仲裁地,也可选择香港或澳门作为仲裁地。这一制度有效回应了跨境企业对法域差异的关切,促进湾区争议解决规则深度衔接。

  条例强化湾区仲裁机构协同。支持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承担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职责,推动湾区仲裁机构共享仲裁员名册、联合制定统一示范规则,促进仲裁服务互通互认。

  条例提供专项政策支持。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仲裁专业人才,免征其个人所得税中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,以吸引高端法治人才集聚。同时,为境外仲裁参与人员提供入境便利。

  条例优化港澳仲裁裁决执行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广州海事法院与仲裁机构建立协调机制,优化港澳仲裁裁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流程,畅通立案“绿色通道”。

  此外,条例还细化了临时仲裁制度、完善仲裁保全程序、支持仲裁机构聘任境外人才。(完)

【编辑:张子怡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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